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者:许彬彬发布时间:2022-03-02浏览次数: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和山东省委、临沂市委组织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及比例。按月领取工资的教工党员以每月工资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为计算基数(税后)。每月工资计算基数(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员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党员调整工资收入后,自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党员每月12日前向所在支部交纳上月党费,党支部填写《党员交纳党费记录表》;

2.各党支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党费交到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时报送党费收缴清单,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给各党支部开具党费收据;

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核算各支部上缴金额是否符合规定,上缴至公司党费专用帐户,并于每月20日前将交费凭证及党费收缴清单交至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开具党费收据三联单,组织部、财务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存1份。

第四条  党员本人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不得无故少交、拖交或不交。因外出、生病等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交纳党费时,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或由本人及时补交,代交或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注意节约,防止超支,反对浪费。申请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组织党员参观学习;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助的。

第七条  使用党费须通过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填写《公司党费使用审批表》并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前,要事先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并征得同意。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收到有关单位使用党费的申请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用途是否符合规定、事由是否充分合理、预算是否准确无误、使用是否依法合规。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是否同意使用党费的建议。

第九条  使用党费的申请按程序审批同意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党费使用审批单和国家税务机关承认的相关正式发票,由经办人、支部书记、党委书记签字,并报党委组织部分管副 部长、部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无党费留存权限,要足额收取、全额上缴,一律不得自行留存党费。集团党委组织部负责按规定比例每半年向中共临沂市委上缴党费。原则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使用的党费额度为党员交纳党费的20%。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可使用的党费额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余党费由公司党委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党费的管理工作,主要指提出党费支出的建议,党费具体承办的审核、报批、审批,做好党费工作统计、检查监督工作,汇总形成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等。

党费的财务工作,主要指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会计监督等。

第十二条  集团设立党费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1次自查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初向公司党委会报告上年度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季度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向所属基层党组织公布1次党费收支情况;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党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分设。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做到帐目相符,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委员为本单位党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做好党费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记录完整。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 刑律的依法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