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许彬彬发布时间:2022-04-13浏览次数:102

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团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党内经常性重要工作,注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员工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接受入党申请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入党启蒙教育,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激发入党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

第五条 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申请人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

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

(五)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召开支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和登记在册,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并在1个月内派人(一般为接收入党申请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特别是政治思想表现,进行鼓励和教育,保护其政治热情。分党校要分期分批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全覆盖培训。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基本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大员工中推优要按照学校团委推优有关规定进行。

28周岁以下的员工入党积极分子需经所在团支部推荐,从优秀的团员中产生,推优时到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得票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教师入党积极分子需经所在工会组织推荐,注重从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拔尖领军人才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产生。推荐时到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得票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

在群团推优的基础上,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进行推荐,推荐时到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得票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党员提交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院级党委,院级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入党积极分子是否符合条件、确定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组织部备案。组织部反馈后进行培养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第九条  对人事关系不在我司的流动人员,我司一般不发展入党。发展民主党派人员入党,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必须征求组织部和统战部的意见。

第十条  对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变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及时审查整理,放入本人档案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我司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情况,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要安排未参加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原单位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原单位已经接受1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6个月以上的培养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公司党校指导、管理、协调分党校举办“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每学期安排1次。没有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定期进行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并按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1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个人在思想、学习、生活、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情况。

第十四条  院级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教育、培养质量。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有违纪行为等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做好记录。院级党委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适度规模,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择优率。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等材料,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院级党委审议、公司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要严格党章规定的标准,把是否真学真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吸纳新党员的根本政治标准,决不能降低要求。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发展入党:不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宗教或热衷封建迷信活动的;是非观念淡薄,在涉及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原则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暧昧、消极躲避的;入党动机不纯、功利思想严重,一心想借入党捞好处的;对群众缺乏感情,服务意识不强,个人利益至上的;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作用发挥不够,体现不出先进性的;道德品行不端,所做作为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且屡教不改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另外,员工有以下3种情况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期未满者;上两个学期学业成绩未达到本专业、同年级、同层次前40%者;上两个学期必修课有不合格课程者。

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科技竞赛二等以上奖项、在我司创新创业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的员工,要优先考虑发展;发展教职工入党时,近两年年度考核应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二)党支部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应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参照第七条)。发展教职工党员,党支部应通过教职工所在工会组织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发展员工党员,党支部应通过员工所在团支部征求团员青年意见,还应当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个人要在党支部征求意见会议上进行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答辩,答辩未通过的暂缓发展。征求意见时,党员和群团代表同意人数超过半数以上的提交支委会集体讨论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三)党支部要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党员、群众、培养联系人、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情况等一并上报,院级党委要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党支部一般在1周内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发展对象。以院级党委为单位报公司党委备案。党委组织部统一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发展对象的意见,组织进行部门联审,发现发展对象存在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一律不予发展。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批复后,党支部要确定2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表现、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和对邪教组织的认识态度;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配偶的父母、有抚养和继承关系的亲属等)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公司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培训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并结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进行党情国情教育。没有经过发展对象培训或虽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院级党委审查通过后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做好会议记录。对预审认为发展条件不成熟的,要提出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对程序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全的,要督促党支部进行改进或补充,确保每个环节不疏漏、不变通。

审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各院级党委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宣传栏、校园网等形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上级党组织汇报。对有问题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对无反映和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可着手发展。

第二十四条 对经公司党委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及时发放《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团组织推优或党员推荐意见、党员群众意见、学习工作情况、政审结论、预审情况、公示结果等。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发展对象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明态度及今后的决心。

(五)与会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六)支部委员会向大会宣读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草拟的“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成长提高的情况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还存在那些缺点;发展对象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是否清白或清楚;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七)支部大会对支部委员会草拟的决议进行认真地讨论和修改。决议用词要准确,文字要简洁。对发展对象要恰当地概括其主要表现,优点评价要实事求是,中肯指出缺点和不足,同时要对其提出今后的希望。

(八)支部大会对决议进行表决通过。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在正文下方写上支部的名称和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2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基层党委审议。

第二十六条 谈话。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召开后,由院级党委指派组织员或党委委员对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及发展党员必备材料等入党材料进行审查,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

谈话人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后的2周内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内容为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自己思想、工作和学习中优缺点的认识及今后改进的打算等。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指出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就是否发展其入党向党委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向党委组织部和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反馈谈话情况,并将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院级党委审查。

第二十七条  院级党委审查。党支部要将拟接收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院级党委审查。院级党委召开党委会进行讨论和表决,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查预备党员程序:由党委组织委员逐一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党委委员逐一讨论,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党委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委员的半数以上,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在会议召开前向党委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院级党委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审批。公司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院级党委要对拟审批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司党委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经集体讨论和表决,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结果要及时反馈到基层党组织,由院级党委向党支部开出《接收中共预备党员通知》,党支部在接到通知后要与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指明努力方向,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各院级党委须在审批通过后7天内填写《新发展党员信息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

第三十条  院级党委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接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期内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预备党员未经集中培训的,不能转正。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级党委在公司党委审批后1个月内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组织观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对支部大会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等。预备党员要主动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结果和预备党员的汇报情况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对预备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本人指出,帮助他们克服缺点。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党委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包括:

(一)本人应提前1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公示(公示时间7天);

(三)党支部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参照第七条)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

(五)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讨论、表决(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院级党委审查;

(七)公司党委审批;

(八)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院级党委收到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的申请转正材料后,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预备党员接收会议要求同),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超过3个月未转正的应及时向公司党委说明原因。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各院级党委须在公司党委审批通过后7天内填写《预备党员转正信息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甄别其身份,审核《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违反党章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司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端正认识,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其中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和党组织研究同意,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仍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要及时将考察、教育的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支部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簿》,入党及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登记表,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推荐票决材料,综合政审报告、外调或函调等政审材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等公示材料一并交到院级党委,院级党委要严格规范管理入党材料,并在预备党员转正后或组织关系转出时将其存入本人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院级党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抓好落实。

第四十一条  各院级党委每学期初要召开1次发展党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分析本学期发展党员及培训工作等有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依托“灯塔党建在线”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建立党员发展过程纪实电子档案。党支部在严格按规定做好纸质档案材料管理的基础上,对履行申请入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进行网上全程纪实。院级党委实时在线检查把关,强化对发展党员过程的动态监控。

第四十三条  加强管理监督,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建立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近亲属入党审查制度。对与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拟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须主动向院级党委说明相关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拟确定其为发展对象的,院级党委应在党支部进行报备后安排专人进行全面深入考察,通过个别访谈、民意调查等方式,认真听取党员群众及各方面意见,对日常表现确属特别突出、党员群众公认度高、具备党员条件的,报组织部批准,方可列为发展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隐瞒情况一经发现的,中止发展党员程序,已经发展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且2年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院级党委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程把关指导,院级党委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做好具体的工作指导和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实施;党支部书记具体负责本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落实。组织员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全程审查把关,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范、材料完备。有关责任人调离或岗位调整时,应当及时与接替人做好入党材料的交接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三)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问责、终身追责,对巡视巡察、信访举报、调研督查中发现的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区分具体情形,对负有责任的相关组织、人员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四十四条  组织部根据公司党委的要求定期检查各院级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公司办发201630号)同时废止。